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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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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3年6月(yue)15日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家發(fa)展和改革委員(yuan)會令(ling)第3號發(fa)布? 自2013年7月(yue)15日起施行(xing))

第一條 為規范中(zhong)央預算內(nei)投資(zi)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,提高中(zhong)央預算內(nei)投資(zi)補助和貼息資(zi)金的使用效益,依(yi)據《國務院(yuan)關(guan)(guan)于投資(zi)體(ti)制(zhi)改革的決定》以及有關(guan)(guan)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(zhi)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以投(tou)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(tou)資的項目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
第三條 本(ben)辦法(fa)所(suo)稱(cheng)投資(zi)補助(zhu),是指國家發展(zhan)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(zi)項目(mu)和企(qi)業投資(zi)項目(mu)給予的投資(zi)資(zi)金補助(zhu)。

本辦法所稱貼(tie)息,是指國家發展改(gai)革委對(dui)符合條件,使用(yong)了中長期貸款的(de)投資(zi)項目給(gei)予的(de)貸款利息補貼(tie)。

投資補助和(he)貼息(xi)資金均為無償投入。

第(di)四條 投資補助和(he)貼(tie)息資金重點用于(yu)市場不能(neng)有效(xiao)配(pei)置資源,需要(yao)政(zheng)府支(zhi)持的經(jing)濟和(he)社會領域。主要(yao)包括:

(一)公益性和(he)公共基礎設(she)施投資項(xiang)目;

(二)保護(hu)和改善生態環(huan)境的投資項目;

(三)促(cu)進(jin)欠發(fa)達地區經(jing)濟和社會(hui)發(fa)展的投資項(xiang)目(mu);

(四)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(xin)技術產(chan)業化的投資項目;

(五)符合國家有(you)關規定的其他項目。

第五條 國(guo)家發展改革委(wei)應當(dang)按(an)照宏觀調控的(de)(de)要(yao)求,根(gen)據(ju)國(guo)務院確(que)定的(de)(de)工作重點,嚴格遵守科學、民主、公開、公正、高效(xiao)的(de)(de)原則,平等對(dui)待各類投資主體,統籌安(an)排(pai)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。對(dui)欠(qian)發達(da)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(de)(de)投資項目應當(dang)適(shi)當(dang)傾斜。

第六(liu)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(tou)資(zi)(zi)補(bu)助和貼(tie)息(xi)項(xiang)目,應(ying)當首先制(zhi)定(ding)工(gong)作方案,明(ming)確(que)(que)投(tou)資(zi)(zi)補(bu)助和貼(tie)息(xi)的目的、預(yu)定(ding)目標、實施時間、支持范圍、資(zi)(zi)金安排方式、工(gong)作程序(xu)、時限要求(qiu)等(deng)主要內容,并針對不(bu)(bu)(bu)同(tong)行業、不(bu)(bu)(bu)同(tong)地區、不(bu)(bu)(bu)同(tong)性質投(tou)資(zi)(zi)項(xiang)目的具體情況,確(que)(que)定(ding)相(xiang)應(ying)的投(tou)資(zi)(zi)補(bu)助和貼(tie)息(xi)標準。國家級專(zhuan)項(xiang)規(gui)(gui)劃(hua)或(huo)者專(zhuan)門規(gui)(gui)定(ding)中已經明(ming)確(que)(que)規(gui)(gui)定(ding)了上述內容的,可以(yi)不(bu)(bu)(bu)另行制(zhi)定(ding)工(gong)作方案。

制(zhi)定(ding)工作(zuo)方案(an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家有(you)關(guan)法律法規、產業(ye)政(zheng)(zheng)策、專項規劃和(he)有(you)關(guan)宏觀調控政(zheng)(zheng)策的(de)要求。凡不涉及保(bao)密內容的(de),工作(zuo)方案(an)均應(ying)當(dang)公開,便于(yu)地方政(zheng)(zheng)府(fu)和(he)企業(ye)開展相關(guan)工作(zuo)。

 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(huo)者貼息資金的項(xiang)目,應當(dang)向項(xiang)目匯總(zong)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(gao)。

項目匯總(zong)申報(bao)單位對資(zi)金申請報(bao)告(gao)進行初審后,報(bao)送(song)國(guo)家發展改革(ge)委(wei)。

國家發展改革(ge)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(jin)行審核后(hou),批復并下達投(tou)資補(bu)助或(huo)者貼息(xi)資金。

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

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(bao)(bao)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(zhe)貼(tie)息(xi)資金的(de)項(xiang)目(mu)(mu)單位(wei)(wei)提(ti)出,報(bao)(bao)送(song)項(xiang)目(mu)(mu)匯(hui)總(zong)申報(bao)(bao)單位(wei)(wei)。項(xiang)目(mu)(mu)匯(hui)總(zong)申報(bao)(bao)單位(wei)(wei)應當按照(zhao)工作(zuo)方(fang)案(an)的(de)要求,對資金申請報(bao)(bao)告進行初審,將符合條件的(de)項(xiang)目(mu)(mu)報(bao)(bao)送(song)國家(jia)發展(zhan)改革委。

各省(sheng)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和(he)計(ji)劃單列(lie)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(bing)團(tuan)發(fa)(fa)展改革(ge)部(bu)門(以下(xia)簡稱省(sheng)級發(fa)(fa)展改革(ge)部(bu)門)、計(ji)劃單列(lie)企業集(ji)團(tuan)和(he)中(zhong)央(yang)管(guan)理企業為項(xiang)目(mu)匯總(zong)申報單位(wei)。

第九條 按(an)照規定應當(dang)報(bao)國務(wu)院或(huo)者國家發展(zhan)改(gai)革委審批、核(he)準(zhun)的項(xiang)目(mu),可(ke)以(yi)在報(bao)送(song)可(ke)行性(xing)研究報(bao)告或(huo)者項(xiang)目(mu)申請報(bao)告時一并提出資(zi)金申請,不(bu)再單(dan)獨報(bao)送(song)資(zi)金申請報(bao)告。也(ye)可(ke)以(yi)在項(xiang)目(mu)經審批或(huo)者核(he)準(zhun)后,單(dan)獨報(bao)送(song)資(zi)金申請報(bao)告。

按照規定應當(dang)由地方政(zheng)府審批(pi)的(de)政(zheng)府投資(zi)項目,應當(dang)在可行性(xing)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(pi)準后(hou)提出資(zi)金申請(qing)報告。

按照規定應當由地(di)方(fang)政府(fu)核(he)準或者備案(an)的企業投資項目(mu),應當在(zai)核(he)準或者備案(an)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。

第十條 資金申請(qing)報告應當(dang)包括以下主(zhu)要內(nei)容(rong):

(一)項(xiang)目(mu)單(dan)位的基本情況;

(二)項目(mu)的基本(ben)情(qing)況,包括建設(she)內(nei)容、總投資(zi)及資(zi)金來源(yuan)、建設(she)條件落實情(qing)況等(deng);

(三(san))申請投(tou)資補助或者(zhe)貼息資金的(de)主要(yao)理由和政(zheng)策依據;

(四)工(gong)作方案要(yao)求提供的(de)其他內容(rong)。

國務(wu)院(yuan)或(huo)者國家發(fa)展改革委(wei)已經審(shen)批、核準的(de)投資項目,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(de),其資金申請報告的(de)內(nei)容可以適當簡化,重點(dian)說明申請投資補(bu)助(zhu)或(huo)者貼息資金的(de)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。

第十一條 資(zi)金申請(qing)報告應當附(fu)具(ju)以下文件(jian)(jian)的復印件(jian)(jian):

(一)實行審批(pi)管理(li)的(de)(de)政(zheng)府投資項目的(de)(de)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(bu)設計批(pi)復文件;

(二)實行(xing)核(he)準管理的(de)企業(ye)投資(zi)項目(mu)的(de)項目(mu)申請報告核(he)準批(pi)復文件;

(三(san))實行備案管理(li)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。

第(di)十(shi)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(xiang)目(mu)和企(qi)業(ye)投資項(xiang)目(mu)的資金申請(qing)報(bao)告,應當由省級發展(zhan)(zhan)改(gai)革部門報(bao)送(song)國(guo)家發展(zhan)(zhan)改(gai)革委。計劃單列企(qi)業(ye)集團(tuan)和中央管理企(qi)業(ye)可以直接向國(guo)家發展(zhan)(zhan)改(gai)革委報(bao)送(song)資金申請(qing)報(bao)告。

項目(mu)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(jin)申請報告是(shi)(shi)否符合有關(guan)政(zheng)策要(yao)求(qiu)、項目(mu)審(shen)批(pi)(核準、備案)是(shi)(shi)否符合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等(deng)進行(xing)嚴格審(shen)查(cha),對審(shen)查(cha)結(jie)果(guo)和申報材料的真(zhen)實性、合規性負責。

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

第十三條 國家(jia)發展改革委受理(li)資金(jin)申請報(bao)告后,重點(dian)對下(xia)列事項進行審查(cha):

(一)符合中央預算內(nei)投資的(de)使用方向;

(二(er))符合(he)有關工(gong)作方案的要求;

(三)符合投(tou)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(yuan)則;

(四)提交的相關文件齊(qi)備、有效;

(五(wu))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(luo)實。

第(di)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(tie)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(pai)。對于已經安排(pai)中央(yang)預算內投資的項目,國(guo)家發展(zhan)改革委(wei)不重復受理其(qi)資金申請報告。

 第十五(wu)條 采用貼(tie)息(xi)方(fang)式的,貼(tie)息(xi)資金(jin)總額(e)根據項目(mu)符(fu)合(he)貼(tie)息(xi)條件的貸款總額(e)、當年貼(tie)息(xi)率(lv)和(he)貼(tie)息(xi)年限計(ji)算(suan)確定。貼(tie)息(xi)率(lv)應(ying)當不(bu)高于(yu)當期(qi)銀行中長期(qi)貸款利率(lv)的上限。

第十六條 審批資(zi)金(jin)申(shen)請(qing)報告(gao)可以單獨辦理或(huo)者(zhe)集中辦理。國家發(fa)展改革委根(gen)據審查結果,對同(tong)意安(an)排投資(zi)補助(zhu)或(huo)者(zhe)貼息資(zi)金(jin)的資(zi)金(jin)申(shen)請(qing)報告(gao)單獨批復,或(huo)者(zhe)在下達投資(zi)計劃(hua)的同(tong)時(shi)一并批復。

第十七(qi)條 對于補(bu)助地方的數量多、范圍廣、單項資金少(shao)的項目(mu),國家(jia)發(fa)展改(gai)革委可以(yi)下達年度投資規模(mo)計劃(hua),明(ming)確投資目(mu)標(biao)、建設任(ren)務、補(bu)助標(biao)準和工(gong)作要(yao)求等,由省級發(fa)展改(gai)革部(bu)門分(fen)解安排(pai)到具體項目(mu),報國家(jia)發(fa)展改(gai)革委備案(an)。

省級發(fa)(fa)展改(gai)革(ge)部門(men)要對(dui)分解安排具體項(xiang)目的合(he)規性(xing)負責,國家發(fa)(fa)展改(gai)革(ge)委要加(jia)大(da)監督檢查工作力度。

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

第十八條 使用(yong)(yong)投(tou)資補助和貼(tie)息資金的項(xiang)目,項(xiang)目單位(wei)應當嚴(yan)(yan)格執行國家(jia)有關政策要求,不得(de)擅自(zi)改變主要建(jian)設內容和建(jian)設標準,嚴(yan)(yan)禁轉移、侵占或者挪(nuo)用(yong)(yong)投(tou)資補助和貼(tie)息資金。

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(bao)單位應當(dang)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,將投資(zi)補助和貼(tie)息項目的實施情(qing)況報(bao)告國家發展(zhan)改革委。

第二十(shi)條(tiao) 項(xiang)目(mu)(mu)不能(neng)完(wan)成既定建設目(mu)(mu)標的,項(xiang)目(mu)(mu)單(dan)位和項(xiang)目(mu)(mu)匯(hui)總申報單(dan)位應當及時(shi)報告情(qing)況和原因(yin)。國家發展改(gai)革委(wei)可以根據具體情(qing)況進行相應調整。

第二十(shi)一條(tiao) 國家發展改(gai)革委(wei)必要時(shi)可以對投(tou)資補助(zhu)和(he)貼息(xi)有關工(gong)作方案(an)和(he)政策(ce)等(deng)開展中期評(ping)估和(he)后評(ping)價(jia)工(gong)作,并根(gen)據評(ping)估評(ping)價(jia)情況及(ji)時(shi)對有關工(gong)作方案(an)和(he)政策(ce)作出必要調整。

第二(er)十(shi)二(er)條 投資補助(zhu)和(he)貼息(xi)項目的(de)財(cai)務(wu)管理,按照財(cai)政(zheng)部門的(de)有(you)關(guan)財(cai)務(wu)管理規定(ding)執行。

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

第二十三條 不涉及(ji)保密要求的投資補(bu)助和(he)貼息項(xiang)目,應(ying)當(dang)按照有關(guan)規定向社會公開。國家發(fa)展改革委(wei)接受(shou)單位、個人對(dui)投資補(bu)助和(he)貼息項(xiang)目在審批、建(jian)設(she)過程中違法違規行(xing)為的舉報(bao),并按照有關(guan)規定予以(yi)查處。

第(di)二十(shi)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各(ge)級(ji)地(di)方政府(fu)發展改革部門應(ying)當(dang)依據(ju)職(zhi)責分(fen)工,對使用投資(zi)(zi)補助和(he)貼息(xi)資(zi)(zi)金的(de)項目(mu)加強監(jian)管(guan),防(fang)止轉移、侵(qin)占或者挪用投資(zi)(zi)補助和(he)貼息(xi)資(zi)(zi)金,保(bao)證(zheng)政府(fu)投資(zi)(zi)資(zi)(zi)金的(de)合(he)理(li)使用和(he)項目(mu)順利建設實施。

第二十五條 國(guo)家(jia)發展改革委(wei)應當按照有(you)關規定對投資補(bu)助和貼(tie)息項目進行稽察,對稽察發現的(de)問題按照有(you)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。

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(zhan)改革部門(men)、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(mu)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、監察、財政等部門(men)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。

第二十七(qi)條 國家發(fa)展改(gai)革委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責(ze)令其限期整改(gai),根據(ju)實際(ji)情況依(yi)(yi)法(fa)追(zhui)究有(you)關責(ze)任(ren)人的(de)行政(zheng)責(ze)任(ren)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由司(si)法(fa)機(ji)關依(yi)(yi)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責(ze)任(ren)。

(一)濫用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(shou)、徇私舞弊(bi)、索賄受賄的;

(二)違反(fan)規定的程序和原則(ze)批準資金申(shen)請報告(gao)的;

(三)其他違反(fan)本辦(ban)法規定(ding)的行(xing)為。

第(di)二十八條 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匯總申(shen)報單(dan)位對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單(dan)位的(de)(de)資金(jin)申(shen)請報告(gao)審(shen)查不嚴(yan)、造成(cheng)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(jin)損失的(de)(de),國(guo)家發展改革委可(ke)根據情(qing)節(jie),在(zai)一(yi)定時期(qi)和范(fan)圍內(nei)不再(zai)受理其報送的(de)(de)資金(jin)申(shen)請報告(gao)。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匯總申(shen)報單(dan)位指(zhi)令或授意項(xiang)(xiang)目(mu)(mu)單(dan)位提供(gong)虛假情(qing)況(kuang)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(jin)的(de)(de),國(guo)家發展改革委五年(nian)之內(nei)不再(zai)受理其報送的(de)(de)資金(jin)申(shen)請報告(gao)。

第二(er)十九條 項目(mu)單位有下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國(guo)家發展(zhan)改(gai)革委責(ze)令(ling)其限(xian)期整改(gai),采(cai)取(qu)措施核減(jian)、收回或者停止撥(bo)付投資補助和貼息(xi)資金,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(ti)請(qing)或者移交有關機(ji)關依法追究(jiu)有關責(ze)任人的行(xing)政或者法律責(ze)任:

(一(yi))提供虛假情況,騙取投資(zi)(zi)補助和貼息資(zi)(zi)金的;

(二(er))違反程序(xu)未按要求完(wan)成項目(mu)前期(qi)工作的(de);

(三(san))轉移、侵占或者挪用(yong)投資(zi)(zi)補助和貼息(xi)資(zi)(zi)金的;

(四)擅自改變主要(yao)建(jian)設內容和(he)建(jian)設標準的(de);

(五)無正當理由(you)未及時(shi)建設(she)實施的;

(六(liu))拒不接受(shou)依(yi)法進行的稽察或(huo)者(zhe)監(jian)督檢查的;

(七)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(xing)為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。

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(zi)2013年7月(yue)15日起施行。《中央(yang)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(zan)行辦法》(國家發展和改革委(wei)員會第31號令)同時廢止。